法律基础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91条和公民法21.1条规定只有如下一些人可以收费代理移民和公民的申请,这些申请包括临时居民、永久居民申请和IRB的上诉。
1、律师(lawyer),
2、在省律师协会注册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目前只有安省的Paralegal符合这个条件,
3、注册在Chambre des notaires du Québec的魁北克公证员,
4、注册在移民顾问监管委员会(ICCRC)的持牌移民顾问。
非法顾问的现状
在加拿大境内,非法顾问收费做移民咨询是犯罪行为,最高可以被判监禁2年、罚款10万加币。虽然如此,警察和检察官通常不管性质并不恶劣的非法代理案件,所以加拿大境内的非法移民顾问依然屡禁不止。但这些年随着ICCRC协会知名度的提升,和一些非持牌移民顾问不负责任的代理行为的曝光,越来越多的境内申请人意识到需要找合法的移民代理。
在加拿大境外,付费的移民咨询并不受加拿大法律的管辖,所以大部分境外机构以申请人自己的或未付费代理的名义递交申请。在临时居民领域,这样的操作受到签证办公室和签证中心的默许,旅行社、留学中介能够批量代理客户递交签证而不受相关法律的追究。但在永久居民领域,非法移民顾问问题曾经造成过多起拒签案例。
申请人自己的义务
在Domantay v. Canada, 2008 FC 755一案中,联邦法院认为IRB有义务核查申请人的付费代理是持牌的,这种逻辑放到普通的签证移民案件中仍然适用。简单地说,签证官有权利询问申请人是否使用了移民顾问、移民顾问是否合法,以及拒绝和非法移民顾问打交道。
事情的结果可能更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以前,香港就开始以申请人聘请了非法移民顾问却不披露拒签了团聚移民的申请人,在Chang v Canada, [2010] IADD No. 14, No. TA9-00387和后续的一系列案件中,IRB批准了这些案件上诉,认为申请人不需要填写5476申报非法移民顾问。
Islam v. Canada, 2016 FC 913是联邦法院首次有关因非法移民顾问拒签申请人的判例。新加坡使馆在2015年以雇主推荐信和一系列其他申请十分雷同并认定申请人聘请了非法移民顾问为由拒签了申请人,法院认为签证官决定不合理,也违反了程序公平,判原告胜诉。
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Ge v. Canada, 2017 FC 594,香港发现了申请人使用非法移民顾问的蛛丝马迹,随后发信查询,申请人均回复说没有使用非法移民顾问,香港以这些申请人回复雷同且明显不可靠为由拒签。至少57组申请人选择了司法复核,法院以签证官违反了程序公平为由判原告全部胜诉,该案判决的部分观点或共识是:
1、仅仅使用非法移民顾问并不违法,也没有必要填写5476申报非法移民顾问的使用,
2、但是签证官可以就此事进行询问,申请人也有义务如实回答。
选择非法移民顾问的风险
我们的观点是,使用非法移民顾问并且被签证官发现是非常棘手的事情。虽然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必要披露,但签证官会对这类案子戴有色眼镜看待,而一旦因此事拒签,上诉和司法复核的过程是漫长和不经济的。除了香港和新加坡的联邦签证官,新斯科舍、萨省、曼省、魁省的省政府移民官员都曾经以非法顾问为由质询或拒签过申请人。
我们理解在中国大陆持牌移民顾问的数量非常少,如果一定要选择非持牌移民顾问,一定要确保有被移民局质询之后的应对方案。我们所有案件有持牌移民顾问或律师代理,而且在萨省、魁省这两个需要单独牌照的省份也有注册,大家可以放心选择。
如何选择移民公司
目前,持牌移民顾问的数量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前“非法移民顾问”也开始选择和持牌移民顾问合作代理移民案件。移民顾问和机构的素质参差不齐,收费也相去甚远,行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我们认为,经验和责任心是选择移民代理最重要的两个要素。
经验指的是要看该顾问处理过多少同类的案子,虽然移民法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个部门法,但移民法中也有相当多的分支,每一块分支都博大精深。没有公司能说自己能精通每一块分支,比如我们对难民的案件就从不涉及。
同类案子的处理经验有时候要远比对法律的理解重要,因为法律的解释是多样化的,签证官对某条法律的通常解释往往和法律本来应该怎么解释不同,但签证官决定了案子最初的走向,为了坚持“法律本来应该那样解释”和签证官死磕甚至上诉是不经济的。
责任心是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于移民顾问来说,多签约一个客户仅仅是多了一个案子,但对客户来说是影响一生的申请。好的移民顾问将客户的案子视为自己的案子予以重视,对可能的风险坦诚相告,对决定案子的法律要点做足功课。我们能够做到这些。